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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案件如何向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如果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另外,涉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如果纠纷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解决争议的法院,则应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中也没有选择争议管辖的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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