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法律援助

法规查询

咨询留言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热线 12348  手机拨打 0914-6370148

         导   航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如何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首 页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商洛法律援助网 || 咨询电话:13991412030 || 陕ICP备06003796号 ||地址:陕西省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382213828

商洛法律援助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